清远公积金
清韶公积金互贷贷款条件(韶关购房)
2017-05-25 18:13
贷款条件: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
(2)借款人及其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够提供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担保。
(6)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首付比例:
(1)缴存职工家庭**首套住房,*低首付比例为20。
(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低首付比例20。
(3)对拥有一套住房,且未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住房,*低首付比例为60。
贷款额度:
(1)职工单个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
(2)职工二人(含)以上共同申请,在本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50万元;在本市辖属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40万元。
(3)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房情况、缴存基数、信用状况等确定。
◆贷款年限:
商品房:*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
二手房:*长贷款年限为20年,且楼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