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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韶公积金互贷贷款条件(韶关购房)

2017-05-25 18:13

  贷款条件: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

  (2)借款人及其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够提供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担保。

  (6)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首付比例:

  (1)缴存职工家庭**首套住房,*低首付比例为20。

  (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低首付比例20。

  (3)对拥有一套住房,且未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住房,*低首付比例为60。

  贷款额度:

  (1)职工单个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

  (2)职工二人(含)以上共同申请,在本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50万元;在本市辖属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40万元。

  (3)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房情况、缴存基数、信用状况等确定。

  ◆贷款年限:

  商品房:*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

  二手房:*长贷款年限为20年,且楼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