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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韶住房公积金互贷贷款条件(清远购房)

2017-05-25 18:13

  贷款条件

  (1)申请人需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无需为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3)申请人未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贷款首付比例规定

  (1)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子女,下同),*低首**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普通自住住房,*低首**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普通自住住房,贷款*低首**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4)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

  韶关缴存职工在清远贷款购房的贷款额度为,个人*高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高不超过50万元。

  1.**住房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一人可贷4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50万元。

  2.**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一人可贷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50万元。

  3.**144平方米以上,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50万元。

  4.**第二套自住住房,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50万元。

  贷款年限

  (1)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3年。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55岁计算。

  (3)夫妻**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长的计算。